论文降重

2018年河北经贸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2019-05-08 01:04:13 编辑:知网查重入口 阅读:

河北经贸大学cncnki阅卷网编辑获悉,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校方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措施:

第一个是实施“学位论文虚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进一步规范学校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促进建立良好的学术风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该论文作出了虚假行为,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这种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硕士、学士学位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下统称学位论文)申请均存在舞弊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试行)的学术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学位论文欺骗处理办法》、《文化部图书期刊著作权保护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提到的“论文造假”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销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销售的; (二)代表他人撰写论文,代表他人撰写论文或者代表他人组织论文的; (3)复制他人的作品或复制他人的作品; (四)利用他人的作品和成果,是论文的主体和内容; (五)以合作成果为自主创造的成果; (6)将受他人保护的实验数据和研究结论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或实质性部分(除非能证明论文是独立完成的); (七)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言论、图则、资料、数据、图表等,不标明来源的; (8)论文中的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伪造; (九)其他严重的论文欺诈行为。 第四条 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学校的反论文造假工作。它是鉴定舞弊行为和对论文处置作出最终决定的最高机构,负责解决审查和争议事项。学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级各类学位论文的虚假鉴定。 学科建设和学位管理办公室会同学位评审小组委员会负责硕士学位论文虚假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教务处会同学位评审小组委员会负责本科学位论文弄虚作假的组织管理工作,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学生伪造本科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国际教育研究所负责组织和管理在华留学生伪造学术论文。 本科论文采用抽样调查、论文答辩、报告接受等方式对虚假行为进行监督;硕士论文均采用学术不端测试、专家评价、论文答辩、报告接受等方式对虚假行为进行监督。 (二)认定程序 1.在申请学位资格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上述论文是欺诈性的,可以直接将该论文确定为欺诈性: (一)在审议阶段,外部审计专家确认该文件有欺诈行为; 2在辩护前或辩护阶段,辩护委员会发现该纸是假的; (3)该校的学位评审委员会及学位评审小组委员会认为该论文是虚假的。 2。根据对本科论文的审查,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测试结果或者他人报告提供的论文涉嫌伪造的,由学科建设和学位管理办公室对存在抄袭行为负责。欺骗和识别的程度。 3,填写“河北经贸大学学位论文虚假行为鉴定与处理意见”。 4。学科建设和学位管理办公室自认定结果形成和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地的学院(部、所),学院(部、所)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 学位申请人如对确认和处理的结果有疑问,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学术建设和学位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评审申请,并填写学位论文评审申请表,不得在期限内受理。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的确定,学科建设和学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条对于论文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并给予下列相应处理: (一)伪造本科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的,取消申请学位的资格,并至少在半年后补考学位;再次发现虚假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取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学位,经举报、查证为虚假行为的,吊销学位证书。 (2)如果硕士论文中有伪造,则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理: 1。教师发现论文有欺诈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申请人改正,拒不改正,拒不定稿,不得进入论文写作的后续环节。 论文进入了前防御环节。如果辩前小组发现论文是伪造的,就批评教师,要求学生再做一次论文。在重新获得资格后,他可以进入论文写作的后续环节。 3。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中,首次符合率不应超过20%(含20%),符合率为20%/mg。在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时,符合率不应超过20%(包括20%)。第二次考试仍高于20%或者第一次考试超过30%的,取消该学位的申请资格,重新补考,并至少在六个月后提交纸试申请。(二)第二次考试仍高于20%或者第一次考试超过30%的,应当在一周内修改考试成绩;第二次考试成绩仍高于20%或者第一次考试成绩超过30%的,应当取消该学位的申请资格,重新补考,至少六个月后提交纸质考试申请。复读率超过20%,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评审员认为,硕士学位论文存在虚假行为,如果是由校级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则必须在半年以上后重新完成论文,并提出考试、评价和答辩申请。在重新申请学位的过程中,如果学位论文被发现是假的,将被取消申请学位的资格。 (四)论文答辩中发现伪造行为的,应当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学位评定小组委员会核实,取消学位资格;如果辩护通过,报案的人应当核实有欺诈行为。取消学位申请;如果获得学位,学位将被依法撤销,学位证书将被取消。 撤销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申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自决定之日起满三年不得受理。同时,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备案、留校检查、开除学籍等处分;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通知员工所在单位。 5、对于为他人撰写论文、出售学位论文、组织销售学位论文、或代表学生撰写论文的人,视案情严重程度而定,他将被处以缓刑拘留和开除学籍的处罚。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分别开除或者解除任用合同。 6。指导教师不履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考试把关等职责的,对其指导下的学位论文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予以通报和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连续三次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职务级别,直至给予解聘处分或者终止聘任合同为止。 第六条进一步完善学术论文评审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检验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加强学术诚信建设。 (1)各学位评审小组应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和硕士论文的开课,答题前和答复部分的管理,检查论文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2)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匿名外部审计等制度,进一步加强硕士学位论文的审查。 (三)对本科论文、硕士论文实行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学位的教育,指导和监督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审查论文是否应当独立完成。 (四)建立举报制度。举报人可以向学科建设和学位管理办公室举报学位论文欺诈行为,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 第七条学位论文考试应当纳入学生培训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学校将通知和批评有关部门,调查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多次发生造假或论文的虚假行为受到问责制的严重影响时,对负责问责制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惩罚,学校将对该部门进行通报和批评,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在对学位申请人,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应当通知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伪造论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河北经贸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