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降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9-05-05 02:27:55 编辑:知网查重入口 阅读:

志王朝网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信息披露网获悉,为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水平,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学校将继续使用中国知识网论文检查本科和研究生论文。学生可以提前在现场测试论文。在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他们会将其提交给学校进行测试,以确保其安全。以下是该通知的部分内容,仅供参考,该公告的具体通知也可在学校的官方网站上获取。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促进建立良好的学习作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术论文舞弊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舞弊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任何学生向学校申请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士学位,或者其他毕业实习环节(统称为学士学位论文),在本规则所列的伪造案件中,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伪造学位论文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买卖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销售; (2)由他人写作,为他人撰写论文或组织论文; (三)剽窃他人作品、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伪造学位论文行为的。 第四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管理机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应当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学位申请人提交期末论文时,必须同时提交原创性陈述。 第六条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进行教育,为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提供指导,检查论文是否独立完成,并告知学位论文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后果。 。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术诚信教育,规范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弄虚作假,审查论文的真实性和独创性。 第八条论文必须经过独创性的检验。论文原有测试的相似度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参与防御和评价。标准由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确定,以确定公告摘要。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代为购买学位论文,抄袭或者伪造资料的,学校应当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学位申请人是我校学生的,学校应当开除学籍;对在职人员应当采取纪律处分,并通知所在单位。取得学位的,学校应当依法撤销学位,吊销学位证书。上述取消或者撤销学位申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学校将不再接受申请其学位,至少在三年内,从处理决定之日起。 第十条在校学生参加组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代写学位论文的,予以开除。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组织、销售学位论文或者代表学校撰写学位论文,学校应当解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指导员不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职责,论文的指导和审查。如果论文的指导处于伪造情形,学校应给予警告和记过;如果情节严重,可以降低职等,直到给予处罚。解雇或解雇。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将学位论文考试纳入高校年度考核。多次发生学术论文、论文舞弊行为,影响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学院,并对学院领导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学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关于论文舞弊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并责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审团进行调查确定,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审议,形成书面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关于处理伪造学位论文人员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士学位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诉。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及时将书面评审结果反馈当事人。 第十六条对学位论文欺诈行为负有明显责任的其他学校单位和个人,不得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网站上原有整理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也请到学校官方网站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