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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时间:2019-05-11 12:25:08 编辑:知网查重入口 阅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学术纪律,确保论文质量,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本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位教学中的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第[2010]号学位)和“学位管理办法”的精神,”(教育部第34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p;gt;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生在撰写学术论文时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操守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考核。未按要求参加学位论文考试的论文,不得进入审判答辩程序。

第四条研究生论文的考试由各培训单位组织实施。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按时提交论文全文(Word格式)电子版,包括目录、中英文摘要、正文部分和参考文献。不包括封面、原件和授权使用、附录、作者简介、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感谢等,学位论文一份文件,文件命名为:学生编号-作者-论文主题-专业-导师。医生。论文的格式和排版应严格遵守“长春大学研究生论文写作标准”。

依照第四条的规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将导师审核的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报送培训单位研究生秘书审核。考试结束后,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将考试报告表反馈给研究生本人、导师和学院院长,并将考试结果汇总后提交研究生系复核。

第7条“学位论文的文本复制率”是判断被测论文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依据。然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只是一个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工具,仅凭测试报告的文本复盖率不能科学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评审小组及导师可根据考试报告作出判断。导师应严格检查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性,督促学位论文的作者对学术论文中不规范的部分进行修改。

对测试结果的认识和处理:

(1)如果已发表文件的复制率低于20%,导师应负责审查和确定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可根据认定结果,对修改后直接报送复核的办法提出具体意见。

(二)已发表文件的复制率在20%至40%之间的,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修改,提交修改稿重新考试。复印比例低于20%(含20%)的,可以提交审查;复印比例仍高于20%的,原则上不得提交审查。然而,经过认真阅读论文和分析测试报告,导师确认论文没有学术不端和过度引用。论文可以书面说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将书面材料送研究生部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审应当报研究生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