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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根据中国教育部2009年3月公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将高等学校中以下7项,被列为学术不端的行为: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教育部相关通知截图(来自教育部官方网站)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